关于依法整治城区四轮电动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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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决定在安陆城区开展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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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告所称的四轮电动车是指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无机动车品牌型号的四轮电动车。

二、依法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超出经营范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依法没收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成品及配件,并处罚款;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行为。

三、城市禁鞭内城市道路全部禁行。以后逐步扩大禁行区域。(禁鞭区范围:府河以东区域:以老城区为中心,东至新316国道东侧(含临公路门面),西至府河东岸,南至江夏大道南侧(含临公路门面),北至银杏大道北侧(含临公路门面)。府河以西区域:以河西新区核心区为中心,东至府河西岸,西至蒿桥,西南从蒿桥沿蒿桥河至六福岛(含六福岛)为界,西北从蒿桥沿解放大道至大坝东(含临公路门面)为界。江夏大道以南区域:江夏大道以南至汉十高速入口段的太白大道及两侧临街门面。

四、依法打击和处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四轮电动车。

五、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查处四轮电动车不遵守交通标志、违法停车、无证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无道路通行权的四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六、凡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的四轮电动车,只限于封闭区域内行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四轮电动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广大市民要自觉做到不购买、不乘坐非国标四轮电动车;欢迎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九、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带头闹访、缠访,幕后指挥策划人员,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88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安陆公安局

安陆市交通运输局

安陆市工商管理局

安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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