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至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请机动车所有人自通告之日起十日内到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并强制注销登记。
安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23日
来源:安陆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