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进社区开展“禁止高空抛物”专题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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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社区居民安全意识,营造文明安全的社区环境,7月22日,安陆法院李店法庭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利用“早市”群众聚集的时间节点,到安陆李店社区开展以“禁止高空抛物  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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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单、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结合《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向小区居民宣传“禁止高空抛物”,对高空抛物的危害和行为人将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进行了全面生动的阐述,并提醒住户要及时查看自家阳台、窗户等处易坠物品设施的安全,避免高空抛物、坠物危及他人安全,倡导大家

养成良好习惯,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


活动当天,法庭干警们共发放了100余份“禁止高空抛物”安全知识宣传单,接受法律咨询20余人次,受到了广大居民的欢迎。居民们纷纷表示,这个活动很有必要,也很贴近生活,让大家对高空抛物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文明行为的重要性,今后将相互监督,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社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通讯员胡宝鸿

编辑:曾晗    

审核:吴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