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建筑及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建筑及城乡燃气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我市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方便群众生活,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

三、凡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车辆必须取得合法手续,有明显配送标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驾驶人员应持相应车型驾驶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经营液化气;禁止私自倒装、掺假充装瓶装液化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气。

五、各瓶装液化气企业应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送检、报废,严格落实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充装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和技术指导。

六、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钢瓶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单位和个人有以上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严厉查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区域销售配送瓶装燃气。

八、各乡镇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瓶装液化气代销站(点)要逐户摸排、调查登记、发现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九、鼓励广大市民及时举报瓶装液化气违法充装、运输、经营、使用行为。(举报电话:0712-5250410 )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陆市建筑及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1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