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对《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2021年4月15日至4月21日,公示期间广泛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电话:0712——5181278、5189788。

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科学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安陆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安陆市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同时兼顾照顾特殊群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 号)规定。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根据《安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要求,中心综合片区、城东综合片区、城北居住片区、城东北工业区、城南综合片区、高铁片区、河西新区等七个片区界定为城区区域,其他区域界定为农村区域。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按照“一店一证”设置,结合区域特征,以数量和间距为要素进行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主要街道(城区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等)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城区一般街道(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二)乡(镇)办事处主要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主干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乡(镇)办事处一般街道(除乡、镇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三)乡(镇)办事处小集市(不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四)过境公路沿线及城区、乡镇主要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零售点在行政村(自然村)的按照行政村(自然村)规定执行);

(五)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且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六)火车(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七)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及综合性市场等封闭或相对封闭区域,按照摊位数量设置,摊位不足100户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摊位在100户以上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八)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且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住宅区临街零售点(属于该小区房产)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九)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消费旅游场所内,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大型商场、超市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一)大型建设工地,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部,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得长于工期;

(十二)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且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内设1个零售点。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有外资成分企业除外;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等流动性的经营摊点,活动板房、违规建筑等无准建手续的建筑物,视为不固定经营场所);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卧室、厨房等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接的视为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含)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安陆市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二)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经市商委确认的连锁经营零售企业;

(三)设置了便民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

(四)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具备高度对外开放性的综合性商贸中心;

(五)因社会公益服务需要,市级政府设定公益服务建设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发起实施的农业、环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项目,也包括民间组织发起实施的扶贫、妇女儿童发展等项目所在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可视实际适当放宽间距、数量限制条件,适当放宽后,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数量最多只能增加2个,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第十条  本着尊重历史和信赖保护原则,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以下情形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的测量方法:从学校、幼儿园大门(包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学校的进出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符合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人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应当从申请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符合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人可通行最短距离。有多个门的,以距离最近的门为准。

第十五条  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1年05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原2016年09月18日修订颁布的《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安陆市烟草专卖局

202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