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陆市委 安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
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7年7月5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定不移的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提升开放引资水平
(一)明确科学发展方向
按照产业集群化,用地集约化,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和目标,优先引进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落户。
(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
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拟引进落户到“一区五园”并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包括扩能项目)进行评审,把好项目准入关,着力提高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环保程度、科技高度、税收额度、集约用地程度、产业配套带动关联度。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1.进入市主体园区的引进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不超过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2.引进项目建设用地自交付之日起,一般项目在18个月、重大项目在30个月内,必须全部竣工并投产,投产3年后税收贡献不低于3万元/亩。
3.项目投资者须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如期开工建设,达到投资强度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四)用地价格优惠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用地价格优惠。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70%的比例,给予用地价格优惠。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五)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对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资金实际到位额的3%给予补助。
(六)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七)纳税奖励
对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新投产企业从开始纳税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地方实际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的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八)物流成本补贴
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当年物流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九)收费优惠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属于市本级收入的五年内全免。
(十)完善基础设施
进一步完善园区水、电、路、气、通讯等配套设施,项目用地红线图外(不含代征道路)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负责。红线图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负责。
(十一)重资产建设支持
有序推进重资产招商。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项目或发展前景好的高科技项目,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吸引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
(十二)加大招商工作奖励力度
1.积极推动中介招商、商会招商、回归招商、资本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招商模式。聘请“招商大使”,对招商贡献突出者给予重奖。
2.对新引进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5000万元以下的,按到资额的1‰给予招商引进中介人进行奖励;实际到资5000万元到1亿元的,按到资额的3‰进行奖励;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的,按到资额的4‰进行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且实际到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到资额的6‰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新引进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本市缴税的,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4.鼓励和支持乡镇招引项目进“一区五园”。税收分成和统计口径按《中共安陆市委、安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一区五园”体制机制的意见》(安发〔2017〕11号)执行。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十三)实施骨干企业提升、中小企业成长、创业型企业孵化“三大工程”
1.设立总额1500万元的“三大工程”专项资金。其中,骨干企业提升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年度对企业规模发展、纳税贡献争先进位、金融机构放贷和企业家评比的表扬奖励;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对企业新建项目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及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补贴;创业型企业孵化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创业投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初创企业开办等的各类补贴。
2.市内企业新上项目和技改扩能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人才和科技的奖励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
4.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分别按照支持金额的30%、2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5.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2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6.对自营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
7.引导企业重视标准和标准化工作,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3万元。
8.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精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对新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孝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提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10.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项目的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11.对首次被认定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四)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
设立企业上市专项经费,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四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和“新三板”、“四板”的企业,按对应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十五)搭建融资保障平台
1.加大基金投入,由市建投公司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
2.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挂钩考核机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对财政性存款进行一次调整。
3.各金融机构在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的前提下,对工业企业贷款按年末净增额的1‰奖励。
4.积极鼓励担保公司和贷款公司对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担保公司和贷款公司对工业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按年净增额的1‰给予奖励。
5.大力引进风投、创投资金,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投资水平。对引入风投、创投资金的企业,按净投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深化行政效能建设
1.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企业“安宁日”制度和“规费明白卡”制度。
2.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证照,由项目包保专班负责代办,限时办结。
3.完善企业服务订单制度,将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入“订单”服务范围。
(十七)积极营造亲商重商良好氛围
1.加强园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体系建设,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全市自主择校入学。
3.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以上且对本级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缴税的,五年内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100%的标准予以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4.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为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五、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涉及事项的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的决策事项,按市政府议事决策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引进企业必须按合同履行义务
引进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问题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当年政策优惠资格。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期间或享受优惠政策期结束后5年内迁出本市的,依法依规对履约情况进行清算。
(二十)本意见自2017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后,若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时,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主送:各乡镇党委、街道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开发区管委会,府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
中共安陆市委办公室2017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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