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这些证明,不再由村(居)委会出具!

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村级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

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省级指导目录,制定本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负面事项三个清单。对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工作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台账、提供材料。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工作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工作实绩等问题,不得将协助事项列入考核内容。

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其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由相应的党政群机构负责提供,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规范提升村级办公场所,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推行开放式办公,实现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照《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集中开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标识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巩固“万能章”治理成果。指导培训村干部依法依规、高效便民出具证明事项,最大程度方便居民群众办事。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要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下面就来看看哪些证明事项
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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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名字错误证明
办事途径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02

户口迁移证明

办事途径: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03

健在证明

办事途径: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04

异地及行动不便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证明证明

办事途径:利用手机APP、人脸识别、指纹或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05

夫妻关系证明

办事途径: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06

分居证明

办事途径: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07
7

购房时单身证明

办事途径: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08

未成年人办理身份证明

办事途径: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09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途径: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10

居民失业、待业证明

办事途径: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1

家庭困难、低收入证明

办事途径: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12

经适、廉租房申请证明

办事途径: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13

继承权公证证明

办事途径:由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出具。


14

士兵或军属探亲证明

办事途径:无须村级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