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法院审理“三合一”后首例指定管辖侵犯知识产权罪案

本网讯 通讯员熊凌霄 易小丽   7月28日,安陆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案系近五年安陆法院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一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后,安陆法院审理的首例指定管辖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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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以合伙出资、利益平分的方式,在湖北省云梦县某工业园内租下厂房开设制罐厂。二人在没有获得“立邦”“多乐士”“华润”“三棵树”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聘请多名员工将印制有“立邦”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皮与提手、桶盖、桶耳、桶底等材料加工成涂料桶,后联系全国各地的客户,通过物流公司将非法制造的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涂料桶销往全国各地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3.5968万个,非法经营额共计331.5641万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8.4078万个,非法经营额共计235.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将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法院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并结合本案全部证据,对本案进行评议,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