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能源局发文要求,今后居住区停车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根据《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湖北对五类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均作了明确规定:
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在汉省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等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站(充电桩)等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等相关设施。
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接入统一配电系统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专用车充换电站、城乡公共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站等。
分散式充电桩,是指相互独立的公共充电桩、单位内部及专用充电桩、个人自用充电桩等。
预留安装条件,是指为今后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提前预埋电力管线(或预留敷设条件),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备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 曾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