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记者从当日召开的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获悉,湖北省将就节约用水制定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已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据介绍,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有效方法、根本途径,本次制定地方性节水法规,将针对湖北省节水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系统推进全省节水工作,以促进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条例草案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拟规定: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节水方式、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有偿转让。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节约用水措施,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优化工业用水结构,将用水效率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列入淘汰目录工艺、技术和装备的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应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洗车、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从严控制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洗涤、宾馆等行业的用水定额。
来源:武汉发布 责任编辑 曾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