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涢城蓝”,将“禁鞭”进行到底


自2016年1月20日零时起,我市扩大禁鞭区范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该政策实施后,无论空气质量,还是市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得到明显提高。安陆城区水更清、天更蓝、城更静,受到广大市民的肯定……


禁鞭让天空更蓝、家园更美


燃放烟花爆竹

不仅带来空气污染、噪音污染

重点是安全隐患实在太大


2016年“禁鞭令”施行后

城区没有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

没有发生一起鞭炮伤人事件



禁鞭范围

1
府河以东区域

以老城区为中心,东至新316国道东侧(含临公路门面),西至府河东岸,南至江夏大道南侧(含临公路门面),北至银杏大道北侧(含临公路门面)。

2
府河以西区域

以河西新区核心区为中心,东至府河西岸,西至蒿桥,西南从蒿桥沿蒿桥河至六福岛(含六福岛)为界,西北从蒿桥沿解放大道至大坝东(含临公路门面)为界。

3
江夏大道以南区域

江夏大道以南至汉十高速入口段的太白大道及两侧临街门面。

此外,在安陆中心城区禁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重要提醒


全面禁鞭已深入人心,且效果明显,极少数存在侥幸心理的市民,今年春节期间不要在禁鞭区域内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根据要求,今年我市将加大处罚力度,对在禁鞭区域内出现的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禁鞭,我们是认真的!




年味不是鞭炮声

一家人在一起团圆

才是过年的真正意义

您觉得呢


关于在安陆城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城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等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在安陆城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禁鞭”),特通告如下:

一、禁鞭时间

自2016年1月20日零时起在禁鞭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鞭区范围

(一)府河以东区域:以老城区为中心,东至新316国道东侧(含临公路门面),西至府河东岸,南至江夏大道南侧(含临公路门面),北至银杏大道北侧(含临公路门面)。

(二)府河以西区域:以河西新区核心区为中心,东至府河西岸,西至蒿桥,西南从蒿桥沿蒿桥河至六福岛(含六福岛),西北从蒿桥沿解放大道至大坝东(含临公路门面)。

(三)江夏大道以南区域:江夏大道以南至汉十高速入口段的太白大道及两侧临街门面。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音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等。

四、在上述禁鞭区范围和禁鞭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带头执行禁鞭规定。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拘留。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经教育、警告拒不悔改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禁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对直接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200元。

十、本通告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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