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找兼职,结果把自己“卖”成了被告

通讯员胡芳 在校大学生小丁从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会被告上法院,理由竟是自己名下的淘宝店铺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蹊跷的是自己根本就没开过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期,安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知识产权团队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小丁系在校大学生,因手头紧缺,便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他在兼职信息交流微信群看到一条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就能获取200元报酬的消息后,便毫不犹豫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售卖给他人。却不想,不法分子利用小丁的身份信息在网上开设淘宝店铺,售卖一些假冒伪劣商品,后被某品牌公司发现,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店主”小丁,要求赔偿1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找到被告小丁了解案情。还在学校读书的小丁非常惊讶和恐慌,无法理解为何这一小小举动会给自己惹来这么大的麻烦。

“我只是想兼职赚点零花钱,确实是用我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具体是做什么我也不知道,我也是受害者啊。”小丁吓哭了。“我还是学生,哪有这么多钱赔给原告,请法官帮帮我。”

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法官耐心安抚小丁情绪,并对其释法说理,阐明随意使用身份信息帮助他人申请网店、信用卡、银行卡等产生的诸多风险隐患。

考虑到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兼顾被告的实际情况,相比一纸判决,调解更有利于定分止争。于是,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向被告小丁释明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提供身份信息给他人在淘宝平台上注册开店的后果,也为不法分子销售假货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向原告说明被告还是在校大学生,法律知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希望能换位思考,适当让步。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大学生为牟利而贩卖自己身份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一旦借用人使用出借人的身份证从事类似上述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在出借人未举证或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平台留存的身份信息确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便出借人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系他人,其行为亦可能涉及为他人侵犯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与实际经营人要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官提醒大家:

寻找兼职需谨慎

赚钱的方式有很多种

不要为了蝇头小利

把“自己”都出卖了

个人信息一定要保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