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来安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防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有关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防控。
二、严格如实申报。凡通过湖北省内口岸入境,以及经由省外口岸入境不满14天,通过各类交通形式返回湖北的境外来安人员均须如实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遵守国家和湖北省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配合接受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自觉、及时向接待单位、居住地村(社区)申报登记。对从国内其他城市入境且14天后来安人员,应将入境地疾控部门开具的证明交居住地村(社区),遵守我市疫情防控措施。近期计划来安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应当提前72小时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单位报告其身份信息、入境时间、身体状况、来安方式等情况。
三、入境来安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宾馆、酒店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制度;在入境人员来安后,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接待单位、出租房主、留宿人员应立即按规定将入境来安人员的信息,包括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属地防控分指挥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积极向市公安机关或者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反映、举报。
举报电话:0712-5253863(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712-5227110(市公安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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