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控,先来看看后果

对感染了新冠病毒肺炎不报告、
不配合检测体温、不接受集中隔离
把病毒传给他人的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2月9日,我市召开第五场新闻发布会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水华
作了详细介绍。



拒绝体温检测、集中隔离?怎么办?

罗水华:

(1)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拒绝进行治疗?你摊上大事了!

罗水华:

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采取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患者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来源:孝感日报 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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