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从省检察院获悉,湖北省多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出台的强制报告制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处长夏红介绍,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和恶劣,学校、医院等相关机构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对未成年人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难以判定,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第一时间对情况进行报告和处理,导致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结合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未成年人接触紧密,容易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况,联合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出台该《办法》,旨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合力,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夏红介绍,强制报告,是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该《办法》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办案时,应及时出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负有报告义务的教育、民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医院收治了一个疑似受到虐待的孩子,以前医院只负责治疗,并不承担报警的义务,现在医院就必须立即报警。”夏红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置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事)件,有效避免二次侵害的发生,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搭建又一道“防护网”。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陈鹏 通讯员:阮雪芹
(责任编辑 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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